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犯交通肇事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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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牌号为浙A6××××星马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本市上城区沿××路××西向东右转行驶至中河路口时,因在设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且对周围情况观察注意不够,致使车辆撞上在斑马线由西向东行驶通过该路口的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黄某电动自行车后座搭载的被害人任某1受伤。后被害人任某1因事故造成的严重肝脏、胰腺破裂等全身多发伤被送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失血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拨打122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置。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任某1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其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