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发生事故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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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12月4日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T××××小型轿车自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奢缇酒吧出发,沿文居街由东往西行驶至东兴路路口时,因超速驾驶,与前方被害人叶某由北往南驾驶的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叶某死亡和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9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与被害人叶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