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饮酒后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造成事故致他人重伤二级,犯交通肇事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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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9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盛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益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建德市杨梓线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16KM770M路段处时,与对向来某醉酒后驾驶的杭备70015227号“绿源”牌二轮电动车相碰撞,造成来某(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严重颅脑损伤。经鉴定,被害人来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该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对方谅解。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被告人盛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盛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其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