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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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8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纠集指使魏某、秦某、高某某、王某(均已判决)等人,驾车至本市江干区××街道××路××路××在建工地附近聚集,并提前准备钢管、木棍等械具。凌晨3时许,当斗殴另一方至现场时,赵某某等人均手持械具追砍李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并追砸华某(另案处理)车牌号为皖C1××××大众CC轿车,致张某肩背部及腹部多处刀伤,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赵某某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且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自侦查阶段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