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持枪许可证,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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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1、被告人郑某某未取得持枪许可证,2020年10月20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本市更楼街道甘溪村路口对驾车狩猎后途经该路口的被告人郑某某等人进行检查,从被告人郑某某车内查获类枪物1把及配件、类子弹物59发。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类枪物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类子弹物59发均为枪弹。
2、2017年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从他人处获得类枪物1把及子弹若干,存放在建德市大同镇田畈村长岗上49号其家附近由其母亲借用的张树生房屋内。2020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从该房屋内查获类枪物1把、类子弹物19发。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类枪物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类子弹物19发均为枪弹。
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事实
1、2020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郑某某等人至本市李家镇山上,被告人郑某某用枪射击,猎获野兔2只、白颈长尾雉1只。当晚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又至本市更楼街道岩源村,伙同吴樟六(另案处理)等人,在岩源村附近山上,被告人郑某某用枪射击,猎获赤麂1只。
2、2020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及李万富(另案处理)至本市更楼街道邓家村附近山里,被告人郑某某用枪射击,猎获赤麂1只、猪獾1只,被告人陈某某及李万富帮助将赤麂、猪獾捡拾至被告人郑某某的皮卡车上。次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等人驾车行驶至更楼街道甘溪村路口时被民警查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郑某某住处查获白颈长尾雉(死体)1只、赤麂腿(死体)3条、野兔(死体)2只,以及野猪腿(死体)1条。
经鉴定,查获的赤麂、猪獾、野兔均为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
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分别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5926.7元、1266.7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均应实行数罪并罚。本案非法狩猎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某自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某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均已赔偿本案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二辩护人所提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三、现扣押于建德市公安局的枪支2把及配件、枪弹78发、管制刀具1把,均予以收缴;矿灯3只、热成像仪1个及赤麂(死体)1只、猪獾(死体)1只、赤麂腿(死体)3条、野兔(死体)2只、白颈长尾雉(死体)1只,均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