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工作人员挪用资金借贷给他人,犯挪用资金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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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其担任桐庐县新合乡新合村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在保管新合乡新合村村民上缴至村集体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报名费期间,挪用该笔资金人民币47.473473万元借贷给他人,其中45.473473万元用于营利活动,2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时任新合乡新合村党支部书记何某1(另案处理),挪用村集体资金15.473473万元给何某1用于银行还贷,该贷款系用于潘某工程建设,2019年1月2日归还。
2、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何某1,挪用村集体资金2万元给潘某使用,2019年7月归还。
3、2019年2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挪用村集体资金5万元给何某2用于生产经营活动,2019年2月21日归还。
4、2019年3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挪用村集体资金5万元给何某1用于经营超市,2019年5月6日和5月7日分别归还1万元和4万元。
5、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挪用村集体资金10万元给何某1用于经营超市,2019年3月18日归还。
6、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挪用村集体资金10万元给何某1用于经营超市,同日归还。
2020年12月7日,桐庐县监察委电话通知何某某接受调查,何某某在新合乡纪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监察委接受询问,首次询问中对自己挪用资金的行为供认不讳。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作为村委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将挪用的资金退还,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