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工程,犯强迫交易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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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0年上半年,线桥公司就杭州北站货场一期土石方工程进行公开招标,被害人毛某、宣某挂靠A公司中标,鲍某某挂靠B公司为第二中标单位。
招标结束后,鲍某某、范某某和管某某等人多次到线桥公司项目部进行言语威胁,强行要求承揽该土石方工程。时任线桥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沈某某受鲍某某指使,以签订临时协议的名义让被害人毛某到线桥三分公司项目部,然后鲍某某指使范某某等人持砍刀等凶器对毛某进行威胁,逼迫毛某退出工程。迫于以鲍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的暴力威胁,被害人毛某被迫单方面退出了该土石方清运工程,并告知了合伙人宣某。
因合同要求中标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场施工,否则视为主动放弃工程,被害人宣某便委托唐某、袁某等人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被告人沈某某得知消息后立即告知鲍某某,鲍某某又组织范某某、管某某、吴爱国、余栋、沈国小等数十人对进场装卸土方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非法拦截,持械对进场人员实施暴力殴打和言语威胁。迫于以鲍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的暴力威胁,A公司不敢再次进场施工,后因无法按期进场施工被迫退出了该工程。最终,鲍某某挂靠的B公司承揽了总标的约3100万元的土石方清运工程。
2013年12月,鲍某某为感谢沈某某在承揽工程中提供帮助,为沈某某购买了车价38万元的雷克萨斯轿车一辆,沈某某以现金25万元并荣威牌轿车一辆(二手车交易发票车价为5万元)折抵车价,从中获利。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工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且已退缴违法所得,本院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