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二轮摩托车夺得被害人颈部的黄金项链,犯抢夺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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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胡某1、谭某1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胡某1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带着谭某1寻找作案目标。当日6时许,被告人胡某1、谭某1行驶至杭州市余杭区××镇××路原渔桥头桥北堍,在锁定作案目标后,由被告人胡某1驾驶摩托车上前至被害人朱某附近,被告人谭某1趁其不备,夺得其佩戴于颈部的黄金项链1条(重24.59g,赃物价值11680元左右),后二被告人将上述项链以人民币9090元的价格销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1、谭某1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1、谭某1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1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谭某1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胡某1在执行前罪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依法应当对新罪做出判决,把前罪未执行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1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原判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三个月三十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个月三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谭某1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