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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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溜门侵入本市西湖区五联西苑某房间被害人郑某的住处,趁郑某睡着之际,翻箱倒柜欲窃取财物,郑某被惊醒后,被告人刘某某随即上前用捂嘴、压住身体以及言语威胁的方式阻止被害人呼救后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系入户抢劫,具有犯罪未遂的处罚情节,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系犯罪未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