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妇女,部分犯罪行为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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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6年5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洪某某侵入杭州市富阳区××乡××村徐某某家中,采用手摸、亲嘴等方式,欲强行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徐某某以天冷为由让被告人洪某某下楼拿被子,并趁机逃离房间。
2020年8月7日晚,被告人洪某某侵入xx乡常xx村洪家被害人洪某某家中,采用脱裤子、亲乳房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洪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洪某某下体出血。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洪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部分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行为,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程华强提出的被告人洪某某部分犯罪行为未遂,且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洪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