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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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1.2020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害人孙某甲(女,2007年12月18日出生)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在校学生,仍驾车将孙某甲从杭州市富阳区龙门镇接至富春街道某宾馆内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王某某因自身原因未能成功发生性关系,遂胁迫被害人孙某甲为其口交。
2.2020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将被害人孙某甲从杭州市富阳区龙门镇带至富春街道嘉晨宾馆8803房间,先胁迫被害人孙某甲为其口交,后不顾被害人孙某甲正处于生理期,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刑事处罚,本次又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海波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未胁迫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证人林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孙某甲系受胁迫后与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等,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OPPO手机一只,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