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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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7月9日5时半至6时半许,在杭州市下城区好来登大酒店,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被害人梁某醉酒之机,采用抓手腕、掐脖子、撕内裤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梁某发生了性关系。嗣后,被害人梁某立即向男友及朋友求助,并于当日8时许向110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
关于被告人杨某某辩称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不是强奸及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强奸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查,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鉴定书、检验报告、微信记录、酒店监控视频等,证实被害人当时醉酒程度较深,事前在电梯内、电梯厅多次欲离开被告人而因被告人阻挠及醉酒无力摆脱,事后向男友、同事发送求救信息及拨打110报警,能体现出女性最基本的性羞耻心、性侵犯后的愤怒情感,足见其并非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有关被害人酒后状态表现、总台入住登记、避孕套及因射精在体内引发争执、内裤等情节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缺乏逻辑,不具合理性,其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的小米手机1部,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