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被害人精神不正常,欲违背其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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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7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经某明知被害人冯某某精神不正常,仍到被害人冯某某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某宿舍内,用其生殖器接触被害人冯某某的阴道,欲发生性关系,后因其生殖器未勃起、被害人家属进入房间等原因而未得逞。
同年8月26日,经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经某的龟头拭子检验出被害人冯某某的DNA分型。同年9月2日,被告人经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同年12月16日,经杭州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经某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经某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经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经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经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