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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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1.2019年12月,被告人顾某某经人介绍到浙江省建德市,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了建德市乾潭镇梦西服装商行、建德市乾潭镇丰珂服装商行、建德市乾潭镇麦欧服装商行、建德市乾潭镇棠冬服装商行四家个体工商户,并开通相应对公账户,后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该四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等资料售卖给林培成(另案处理)。
2.2020年3月,被告人顾某某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注册了杭州萧山海见百货商行、杭州萧山骇剑百货商行、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嗨简百货商行、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海箭百货商行四家个体工商户,并开通相应对公账户,后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该四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等资料售卖给刘彬(另案处理)。
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将其注册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出售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顾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顾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