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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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底,应某(已判刑)在杭州市江干区××路美地房产店铺,为帮助外地购房者毛某购买杭州房产,联系中介梁某(已判刑)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帮助毛某获取在杭购房资格。梁某与被告人汤某某商量后,决定采用伪造购房者与杭州本地人结婚证的方式,获取在杭购房资格。后被告人汤某某经联系他人,由狄某出面假扮结婚女方,并提供个人信息复印件及照片用于伪造结婚证。应某、梁某从毛某处获取照片用于伪造结婚证。2018年3月,应某从梁某处取得该伪造的结婚证后,约房产买卖双方至杭州市市民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过程中,经办人员怀疑结婚证的真实性,通知中介补充出具结婚证明。后被告人汤某某联系他人伪造了由乐清市民政局出具的毛某婚姻状况证明。市民中心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经与乐清市民政局核实毛某的婚姻状况后报警。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杭州市萧山区××幢××单元××室××宿舍查获被告人汤某某伪造的身份证6张、户口簿15本。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告人汤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某一人犯二罪,应二罪并罚。被告人汤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汤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伪造的身份证6张、户口簿15本,由扣押单位按相关规定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