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本人银行卡手机卡出售给他人使用,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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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8月,被告人傅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其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及绑定的手机卡等物出售给他人使用。截止2021年1月6日,该建设银行卡账户内转入资金累计780余万元,其中涉及韩某某、李某某、薛某某被骗款共计121.1万元。
被告人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傅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