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犯高利转贷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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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3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以支付货款、周转资金、经营周转等虚假名义向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杭州银行申请贷款10笔,合计人民币2000万,并先后将上述款项以年利率10%、15%的高息借款给董某(另案处理),从中赚取利息差,共计人民币11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40万元。
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