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被害人的隐私视频相要挟,索要钱财,犯敲诈勒索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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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王某在案发时系男女朋友。2020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以掌握被害人王某的隐私视频,并以将该视频发给被害人的母亲相要挟,迫使被害人王某答应在四个月内向其交付人民币30000元。同年9月3日至9月4日,被害人王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杨某某共计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王某于同年9月5日报案。
2020年9月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拱墅区仓基新村x幢x单元x室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处依法扣押手机一部。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家属向被害人王某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二、由公安机关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