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强行索债,犯敲诈勒索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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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一、敲诈勒索事实
1.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郑某某、郑某1、郑某2在本市江干区采荷人家等地与被害人刘某签订了5万元借款合同,并以刘某表弟杨某的汽车作为抵押,扣除首期利息、保证金、GPS安装费、服务费、上门费等费用后,刘某实际得款1.82万元。4月份,因刘某无力还款,被告人郑某1、郑某2以开走汽车、拒还房产证等相要挟,迫使刘某归还虚高借款5万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被告人郑某某、郑某1、郑某2共向被害人刘某敲诈勒索得4.18万元。
2.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郑某1等人先后多次与被害人蒋某1签订多份虚高借款合同,肆意认定违约并叠加垒高债务,以开走车辆相要挟索要高额违约金。被害人蒋某1向被告人郑某某、郑某1实际借得83万元,实际归还99.39万元。被告人郑某某、郑某1共向被害人蒋某1敲诈勒索得16.39万元。
3.2012年8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郑某1等人与被害人毛某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毛某资金紧张无力偿还时数次叠加垒高债务,肆意认定违约,并以开走汽车、锁住饭店大门、用车堵门、言语威胁、提起诉讼等手段胁迫毛某支付虚高借款及违约金,被告人郑某2中途开始以胁迫方式参与催讨。毛某向郑某某、郑某1实际借得113.4万元,实际归还221.7万元。被告人郑某某、郑某1共向被害人毛某敲诈勒索得108.3万元,其中被告人郑某2参与犯罪金额47.65万元。
二、诈骗事实
2014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郑某2等人与被害人葛某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虚假流水,扣除保证金、服务费后,葛某实际借得5万元。葛某于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先后多次还款给郑某某、郑某2共计7.94万元。被告人郑某某、郑某2向被害人葛某共骗取2.9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郑某1、郑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郑某某、郑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郑某2一人犯两罪,应两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辩护人认为郑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某1、郑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其辩护人认为系从犯并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二、被告人郑某1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三、被告人郑某2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8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万元;
四、责令被告人郑某某、郑某1、郑某2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4.18万元,被告人郑某某、郑某1共同退赔被害人蒋某1人民币16.39万元,被告人郑某某、郑某1共同退赔被害人毛某人民币108.3万元,被告人郑某2对其中47.65万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郑某2共同退赔被害人葛某人民币2.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