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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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10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童某某酒后要求被害人杨某某陪其睡觉遭拒后,在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文源宾馆门口道路上,采用捂嘴、拖拽、按压等方式强行搂抱被害人,并用手抓被害人胸部、下体,并将被害人穿着的短裤、丝袜裆部撕破。
同年1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童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文晖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强制猥亵罪追究被告人童某某的刑事责任,童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辩称:其身体有残疾,此前与杨某某交往过程中曾多次送对方钱物,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为寻求精神刺激,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童某某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妇女,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童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表示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童某某施暴致被害人衣物破损的事实有二人的笔录证实,且有物证照片佐证,故辩护人有关该节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害人对于本案发生存在过错,故辩护人有关被害人的行为误导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并未指控童某某具有强奸故意,犯罪行为致伤被害人属从重情节,而未致被害人轻伤以上并非从轻情节,故辩护人相关据此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请求在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量刑,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缓刑条件不符,均不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童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