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手段猥亵他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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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0时40分许,在本市江干区某KTV包厢的卫生间内,对正在上厕所的被害人武某某强行采用搂抱、亲吻、扯衣服摸胸等方式实施猥亵。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葛某某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对被害人实施掐脖子并拽倒在地等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武某某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后因他人进入卫生间,被害人得以逃脱。经鉴定,被害人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葛某某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手段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二级,主观恶性较大,手段较为恶劣,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葛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葛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葛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葛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