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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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8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曾某和被害人王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庄××街通信桥西面路边,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曾某跑到附近巷子里的电瓶车上拿出水泥刀,并持水泥刀挥打在被害人王某左脸、左手部位,致被害人王某左颧骨骨折。经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因外伤致左颧骨骨折,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经查,被告人曾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持凶器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轻伤,被害人对该伤害后果并无过错,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酌情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