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时间接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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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被告人杨某某系桐庐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凤川街道桐城府门卫)。2020年9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凤川街道桐城××小区××室××幢电梯口,见被害人俞某1的手推车运送沙子,未将沙子包装,为避免造成电梯故障,要求俞某1将沙子进行包装。为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杨某某用手用力推被害人俞某1,致其往后摔倒。在摔倒过程中,被害人俞某1左侧腹部撞上手推车。被害人俞某1之子俞某2得知此事后报警。当日,被害人俞某1经送桐庐县××人民医院诊断,左侧第7、9肋骨腋缘骨折。后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害人俞某1获赔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2020年9月20日,被害人俞某1经桐庐县××人民医院复查,脾挫裂伤伴包膜下血肿形成,左侧第7-12肋骨骨折,后行“剖腹探查+脾破裂切除术+胰尾修补术”。同年11月17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俞某1符合迟发性脾破裂,就外力致其脾脏裂伤伴包膜下血肿形成、腹腔少量积血、行脾脏切除术,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凤川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向桐庐县人民检察院缴纳赔偿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向本院预缴赔偿款人民币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系在值班过程中间接故意伤害他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并尽力筹集赔偿款来赔偿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悔罪,同时经社区矫正机关评估,符合进入社区矫正条件,故可宣告缓刑。被告人杨某某出手用力推被害人是故意的,正是该用力推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俞某1侧身倒下,腹部撞到手推翻斗车造成重伤后果,故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不能成立。从现场监控可以看出,被害人俞某1骂被告人杨某某并伸手指点被告人,引起被告人杨某某出手一推,酿成本案,故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