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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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申某某在桐庐县城南街道瑶琳路爱的主题宾馆大厅等待其前妻即被害人许某,被害人许某8时许至前台时,被告人申某某上前质问其生活作风问题,并使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许某,导致其右侧下颌骨骨折,右侧颞颌关节脱位,脑震荡,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眼睑裂伤。经鉴定,被害人许某的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至桐庐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