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情概述
2019年10、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曾某某(已判刑)等,纠集于某、邱某、何某等参赌人员,在杭州市萧山区红十五线以南十三工段卖野鸭的房子、卖野鸭的房子边上的农民房、十三工段附近鱼塘旁的工棚、十三工段附近鱼塘旁的农民房、十三工段附近卖鸽子的农民房、杭州市××新区六工段一农宅的二楼等地,以“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8场,共计抽头获利56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二、尚未追回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