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多个房间容留、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服务,犯容留、介绍卖淫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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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8月至11月4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为非法获利,承租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景杉路x号x楼多个房间作为窝点,与卖淫女约定分成,通过自己招揽嫖客或通过刘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容留、介绍卖淫女罗某某、陈某某在上述租房窝点内从事卖淫服务,期间共计容留、介绍卖淫100余次,共同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20年11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并缴获手机、避孕套等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三、追缴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避孕套等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