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犯组织卖淫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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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2月至同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施某某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南湖风情足浴店、波达公寓租房内,通过提供卖淫场地、统一卖淫价格、确定分成比例、统一收取嫖资等方式,组织杨某1、陈甲、杨某2等九名卖淫女以“口交”方式卖淫,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其间,被告人陈某某负责管理卖淫女、记账、放哨等,违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以上。被告人施某某出面租赁波达公寓卖淫场地,帮忙记账、带客等,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以上。
另查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扣押作案工具对讲机3部、VIVO手机1部、苹果手机1部、人体润滑剂10支、白色果冻9个,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施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协助他人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获利数额应扣除卖淫女提成、房租、水电费、员工工资等合理费用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陈某某所犯罪行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施某某的辩护人的其余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施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现金九百元,予以追缴,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上缴国库。
四、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对讲机三部、VIVO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上缴国库。
五、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九万三千一百元,追缴被告人施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均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