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前提下,仍用帮助接收转账并取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25
分享到:

案情概述
2020年9月起,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姜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另案处理)让他们接收并提取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前提下,仍旧用其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助接收转账并取现。其中,2020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前往长沙银行玉潭支行将转账到他们银行卡上的10万元资金提现后交给张某某。经查,该10万元资金中有被害人陈某的被骗资金人民币6.5万元、施某的被骗资金人民币0.73万元、侯某的被骗资金人民币1.5万元。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8.73万元。
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姜某某处扣押了用于作案的银行卡四张。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姜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扣押在案的4张银行卡,均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