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丈夫逃避罪责让他人作伪证,被判包庇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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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一、包庇事实
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得知丈夫高某(另案处理)因在2004年伙同被告人高某1等人实施合同诈骗而被刑事拘留后,便为高某委托律师,并让被告人高某1至法院调取涉案刑事判决书等材料。后被告人刘某某为帮助高某逃避罪责,让被告人高某1书写高某在参与该案时不知道是诈骗犯罪的虚假证明材料,并要求被告人高某1将该证明材料提交给司法机关。被告人高某1遂按照被告人刘某某的要求书写了该虚假的证明材料,并于2018年11月7日将该证明材料邮寄至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审案大队,于2018年11月12日将该证明材料提交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
被告人高某1归案后起先未如实供述以上事实,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事实
高某得知自己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后,为逃避抓捕,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编造虚假身份信息或更改他人的身份信息,于2006年2月向公安机关申报领取高A(429006197008047**X)、刘B(429006197103287**X)的身份证,于2006年5月向公安机关申报领取刘C(429006197104207**X)的身份证,于2009年4月向公安机关申报领取邱D(429006197308037**4)的身份证。其中刘涛、邱巧姣的身份于2013年7月被公安机关注销,高A、刘B的身份于2015年5月被公安机关注销。
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与高某使用刘B、高A的身份证于2010年7月向湖北省天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发结婚证;于2010年7月购得武汉市江夏区藏龙星天某室房产,2011年1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2016年9月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2017年4月将该处房产出售,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刘B的身份证于2013年1月购买汽车(牌号鄂AS××××),并办理行驶证;于2013年1月办理武汉市居住证;于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共7次购买飞机票搭乘飞机;于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共30次购买火车票搭乘火车。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高某1结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单独或结伙,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某某应两罪并罚。被告人高某1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1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犯罪行为,对所犯该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张其林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被告人高某1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