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酒驾前科后醉酒驾驶,被判处拘役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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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4月12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饶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7mg/100ml)驾驶浙A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建德市寿李线行驶至与新城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具有酒驾前科、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被告人饶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饶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饶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