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酒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两车损坏,犯危险驾驶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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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3月1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88mg/100ml)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途经建德市三都镇三江路与苔溪路叉路口时,与盛琪驾驶的浙DH××××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无证驾驶、酒驾前科的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