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造成车辆和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犯危险驾驶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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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7月23日早上,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杭州市萧山区西小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1km某集团地方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1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已赔偿相关单位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