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被查处时有妨害检查行为,酌情从重处罚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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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6月7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号宝马牌黑色小型轿车,从杭州市新天地中心A酒店停车场里出发,途经长浜路,当其驾车沿石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下城区永福桥路口处时,遇民警设卡检查,为逃避继续驾车前行,行驶约10米被前方民警拦截而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被查处时有冲卡前行约10米的妨害检查行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