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11-25
分享到:

案情概述
2021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小型越野客车,从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出发,沿科技大道由西向东行至临余大桥路段时,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散落的碎片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受伤、两车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民警后在医院将其查获。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3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一方已履行事故赔偿责任,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事故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