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犯危险驾驶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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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9月24日23时51分许,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号马自达牌红色小型轿车,从本市华丰路华中路附近出发,途经杭玻街,当其驾车沿永祥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拱墅区沈半路临丁路口东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