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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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5年至2017年期间,杭州A医用敷料有限公司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从屠某某(已判决)实际控制的苏通公司、斯琪公司、奕康公司、总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570613.9元,税款2552995.18元,并均已抵扣。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受票单位已补缴税款。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帮助他人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2552995.1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