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信用卡刷卡购物,犯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6-17
分享到:

案情概述
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市上城区庆春路79号浙一医院门诊二楼拾得周某1丢失的钱包,内有四张银行卡和一张写有银行卡密码的纸条。当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来到本市上城区联华超市马市街店一楼烟品销售柜台,通过输入密码的方式使用拾得的农业银行信用卡购买了18条香烟,共计消费人民币11570元。随后其至本市下城区××巷××号子良便利店内将所有香烟卖出并收取9400元左右现金。
当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熊某某又至本市上城区联华超市民生路店,通过输入密码的方式使用周某1的农业银行信用卡、泰隆银行卡和邮储银行卡购买16条零9包香烟及2个大号塑料袋,共计消费人民币6487.8元,随后其又在子良便利店内将所有香烟卖出并收取5700元左右现金。当晚,被告人熊某某将卖香烟所得现金全部存入其本人银行卡内。
2021年1月11日,民警在杭州市拘留所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熊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熊某某退赔周某1损失人民币1805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