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归还债务,犯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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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被害人张某许可的情况下,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大厦××幢××单元××室租房内,冒用被害人张某的名义,在POS机上输入猜测的密码,将被害人张某银行卡内的20000元钱转出,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其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POS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