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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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7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1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街××号××北派出所门口找到离家出走的母亲魏某1。因魏某1拒绝回家,被告人李某1怀疑魏某1与被害人李某2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魏某1不愿意回家与被害人李某2有关,遂驾驶皖SZ××××小型客车撞向马路对面被害人李某2所在的人群,造成被害人李某2、李某3、陆某1受伤以及李某2的三轮车、李某3的手机受损,三轮车和手机损失为人民币33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3的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1已赔偿被害人李某2、李某3、陆某1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1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