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台往人流密集处投掷石块,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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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5月20日晚,被告人叶某某因周边噪音影响其生活而心生报复,在本区铂金时代某幢顶楼天台西侧向对面临街商铺(夜市餐饮,人流密集)投掷石块。同月22日晚,被告人叶某某又至天台欲再次投掷石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边查获石块9块。
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咨询意见,在不计空气阻力和初始投掷角度的情况下,以被告人叶某某处查扣的石块从铂金时代小区5幢顶楼天台西侧投掷对面临街商铺,石块落地时的瞬时速度为156.82KM/H至162.36KM/H,落地时的平均动能为52.17J至55.93J。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叶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的情节,本院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