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电网捕兽致他人误触电死亡,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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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3年10月中旬以来,被告人童某甲在本市寿昌镇绿荷塘村上仓杨柳塘自然村自家屋后塘坞山上私自架设电网捕兽。2013年11月8日凌晨,被害人蒋某上山打猎误触童某甲架设的电网而触电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童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甲非法架设电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过失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童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家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不宜对被告人童某甲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童某甲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