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伙做房屋租赁生意为由骗取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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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1、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以与被害人蔡某合伙做房屋租赁生意为由,虚构缴纳房租、物业费、装修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蔡某982285元。
2、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以与被害人陈某合伙做房屋租赁生意以及帮陈某推荐房源为由,虚构缴纳房租、物业费、保证金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665348元。
3、2019年11月,被告人崔某某以帮被害人段某推荐房源为由,虚构缴纳房租、装修费、家具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段某103000元。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崔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750633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