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情概述
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在“饿了么”APP(部分业务数据储存于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阿里云服务器)上,通过刘某某经营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xx风味”店铺,以虚假订单交易的方式进行刷单,骗取“饿了么”公司的新手红包补贴,共计刷单1597次,骗取平台补贴金额约人民币23955元,被告人刘某某获利约人民币6000元许。案发后,张某某已向被害单位退赔全部赃款人民币23955元。
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案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辩护人所提该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依法宣告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