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犯保险诈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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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损员的被告人章某1、杭州余杭某汽车修配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沈某1与被告人朱某1,为帮他人或自己支付车辆保养、维修、配件更换等费用,或分或合或伙同他人,采用在杭州市余杭区××附近路边等处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等单位保险金。具体如下:
1、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朱某1为帮他人支付轮胎更换费用,利用该人汽车与电动车故意碰撞伪造双方事故,骗取平安公司保险金人民币4000元。
2、同年7月22日,被告人朱某1为帮他人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利用该人汽车与其他车辆故意碰撞伪造双方事故,骗取**公司保险金人民币2000元。
3、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章某1为帮他人支付车辆维修费用,伙同被告人沈某1,利用沈某1妻子的汽车与该人的汽车故意碰撞伪造双方事故,骗取**公司保险金人民币2100元。
4、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朱某1为帮他人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利用该人的汽车与其他车辆故意碰撞伪造双方事故,骗取**公司保险金人民币2100元。
5、同年12月中旬,被告人章某1为帮他人支付车辆维修费用,伙同被告人沈某1,利用沈某1的汽车与该人的汽车故意碰撞伪造双方事故,骗取**公司保险金人民币6500元。
6、2017年4月5日,被告人沈某1为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利用其妻子的汽车与其他汽车故意碰撞伪造双方事故,骗取**公司保险金人民币2100元。
7、同年4月14日,被告人沈某1为帮他人支付配件更换费用,利用该人的汽车与其他汽车故意碰撞伪造双方事故,骗取**公司保险金人民币2000元。
8、同日,被告人朱某1为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利用其本人汽车与电动车故意碰撞伪造双方事故,骗取**公司保险金人民币2300元。
9、同年8月18日,被告人沈某1为帮他人支付车辆维修费用,伙同被告人章某1,利用电动车与该人汽车故意碰撞伪造双方事故,骗取**公司保险金人民币5900元。
10、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朱某1为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利用其本人汽车与电动车故意碰撞伪造双方事故,骗取**公司保险金人民币2900元。
11、2018年4月5日,被告人章某1为帮他人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利用该人的汽车与其他汽车故意碰撞伪造双方事故,骗取**公司保险金人民币9850元。
12、同年6月12日,被告人朱某1为帮他人支付车辆维修费用,伙同被告人章某1,利用该人妻子名下的汽车与其他汽车故意碰撞伪造双方事故,骗取**公司保险金人民币2000元。
13、同年8月7日,被告人章某1经介绍,为帮他人支付车辆维修费用,伙同被告人朱某1,利用该人汽车故意碰撞墙壁伪造单方事故,欲骗取**公司保险金人民币6700元,后因被公司发现痕迹不符审核不通过而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1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沈某1、朱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章某1、沈某1、朱某1已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1、沈某1、朱某1或分或合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均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1、朱某1已经着手实施的部分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1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章某1、沈某1、朱某1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均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1、沈某1、朱某1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章某1、沈某1、朱某1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三被告人均适用缓刑。被告人章某1、沈某1、朱某1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章某1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沈某1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朱某1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四、禁止被告人章某1、沈某1、朱某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保险相关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