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临时工数量和用工时长以收取相应费用,侵占用工单位临时用工费用,犯职务侵占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10
分享到:

案情概述
2019年1月起,被告人朱某某(时任浙江xx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人事经理)介绍被告人严某某(临时工代理)挂靠至江苏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由严某某为浙江xx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位于南京地区的仓库提供临时工资源。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严某某二人经预谋,利用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审核临时工用工数量、时长的职务之便,先通过虚增临时工数量和用工时长,再由被告人严某某挂靠的江苏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收取相应费用的方式,侵占浙江xx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用工费用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其中朱某某分得人民币212298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2298元、被告人严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7702元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严某某利用朱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严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严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二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严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退缴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