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经手公司账户资金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用于网络赌博,犯职务侵占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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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车某某先后担任A(江苏)便利店有限公司合伙项目组组长、A(浙江)便利店有限公司营运管理组组长等职务期间,利用经手公司账户资金的职务便利,侵占A(江苏)便利店有限公司、A(浙江)便利店有限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862550.84元。上述款项均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车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114132.14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车某某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对被告人车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车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车某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48418.70元,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