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人民警察身份获取赃款,犯招摇撞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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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马某某化名“马明”,冒充人民警察身份取得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被告人编造理由,骗使被害人王某先后于2017年7月15日、16日,在本市江干区机场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口等地,通过微信向其总计转账人民币21900元。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赃款用于个人挥霍花销。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马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苹果6手机1部、警察内穿衬衣2件、印有“特警”字样的眼镜盒1个、印有警徽标识的皮带盒子1个、印有警察标识的皮带2条。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暂扣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作案工具苹果6手机1部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的警察内穿衬衣2件、印有“特警”字样的眼镜盒1个、印有警徽标识的皮带盒子1个、印有警察标识的皮带2条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马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1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