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各地政府部门联系牟取自身利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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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1.2020年1月至9月之间,被告人何某某冒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公室主任、之江实验室理事会理事长办公室主任等身份,伪造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红头文件、公章,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厚海项目出让方以及当地政府部门联系,意图促成投资方与厚海项目出让方就厚海项目开展项目合作,从而达到牟取自身利益的目的。
2.2020年4月至9月之间,被告人何某某冒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公室主任、之江实验室理事会理事长办公室主任等身份,伪造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红头文件、公章以及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邀请鲁山县人民政府来杭洽谈兴建鲁山国家度假区项目的函(该函内有伪造的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办公室公章)等文件,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政府部门联系,意图促成投资方与鲁山县政府就瀼河乡当地文化旅游以及公墓建造等项目开展项目合作,从而达到牟取自身利益的目的。
3.2020年4月至9月之间,被告人何某某冒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公室主任、之江实验室理事会理事长办公室主任等身份,伪造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旅函(2020)77号(该函内有伪造的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等文件,通过安徽省合肥市东华(安徽)生态规划院副院长黄某与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联系,意图促成投资方与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就林权转让等方面开展项目合作,从而达到牟取自身利益的目的。
4.2020年5月至9月之间,被告人何某某冒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公室主任、之江实验室理事会理事长办公室主任等身份,同时伪造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红头文件、公章,与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伏岭镇政府部门联系,意图促成投资方与当地政府部门就绩溪伏岭镇国际旅游综合体项目开展项目合作,从而达到牟取自身利益的目的。
5.2020年6月至9月之间,被告人何某某冒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公室主任、之江实验室理事会理事长办公室主任等身份,与安徽省宣城市政府部门联系,意图促成投资方与宣城现代功能农业科创园就农业旅游项目开展合作,从而达到牟取自身利益的目的。
6.2020年6月至9月之间,被告人何某某冒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公室主任、之江实验室理事会理事长办公室主任身份,与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政府部门联系,意图促成投资方与当地政府部门就康养医院建设开展项目合作,从而达到牟取自身利益的目的。
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随案移送被告人何某某的VIVO手机、名片均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