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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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1.2021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施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东灵南路一初级中学西门路边人行道上,窃得被害人倪某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无法认定)。
2.2022年1月1日晚,被告人施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东灵路杭州一汽车一站式服务店门口处,窃得被害人沈某停放的凤凰牌越野自行车1辆,价值700元。
3.2022年1月11日晚,被告人施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路一照相馆旁的居民楼过道内,窃得被害人李某停放的凤凰牌越野自行车1辆,价值490元。
案发后,所窃的凤凰牌越野自行车2辆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