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现金八千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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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伙同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某小区内,以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冯某的×××奥迪车内窃得现金200余元。
2021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某村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倪某的×××奥迪车内窃得现金8000元。案发后,该8000元赃款已追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尹某某退赔被害人冯某经济损失200元。